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8498 证券简称:耐特阀门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耐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和融资决策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耐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和融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耐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投资和融
资(以下简称“投融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融资决策机制,确保 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杭州耐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
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投融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应投融资事项的管理、实施、推进和监控;必要时以项目组的形式进行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以及年度投融资计划的编制。
第四条 公司在实施投融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二章 投融资的审批决策
第五条 公司投融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投资协议,或口头决定对外投融资事项,并已付诸实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七条 投融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投融资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融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组织投融资事项的具体实施,负责对投融资事项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融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十条 公司办公室和财务部为投资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为融资
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办公室负责协助具体业务部门进行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效益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跟踪分析等。财务部负责投融资事项的资金调度、财务监控。
第四章 投融资决策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融资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等内容。对外投资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如董事或财务负责人,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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