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8498 证券简称:耐特阀门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耐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耐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耐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责与分工,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 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杭州耐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一条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二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三条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挂牌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挂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第六条关联关系主要是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关联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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