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4 15:34:12 股吧网页版
耐特阀门: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8498 证券简称:耐特阀门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耐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耐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
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 公司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和《杭州耐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
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开展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人。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组成公司总经理班子。总经理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五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中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总经理在本公司领薪。第六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教育及专业背景,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能胜任公司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的任职资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十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辞任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八)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合作、合资经营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九)管理或指导、协调分、子公司的经营工作;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其他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总经理人选。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总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五条 总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