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8 15:36:08 股吧网页版
联陆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38502 证券简称:联陆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上海联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联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联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收益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 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上海联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虽不足 50%,但具
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或高管等应
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投资活动。包括:

(一)长期股权投资,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合作、收购与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二)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权、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行为;
(三)不动产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部门,负责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和合营、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对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投资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负责协助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职能部门。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将协助办理相关事务。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潜在投资机会,应提出项目投资建议书并附项目经济评估报告。

根据具体情况编制立项申请,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上报公司相应的对外决策机构。

对于需报送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管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将编制的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董事会,由董事会依据审议规则进行讨论、审议后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条 投资金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