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8504 证券简称:光环国际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光环国际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
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管理制度于2025年12月10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光
环国际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北京光环国际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人回避原则;
(四)书面协议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六)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七)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八)公司的关联交易,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定价的原则,并应符合企业财务会
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评估值或审计值作为定价依据的,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审计机构对有关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1)父母;(2)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3)兄弟姐妹及其配偶;(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公司的潜在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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