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8514 证券简称:ST 瑞祥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新疆瑞祥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疆瑞祥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以及《新疆瑞祥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监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一)股东代表;
(二)不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 1/3(即 1 人)的职工代表。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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