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30
公告编号:2024-022
证券代码:838519 证券简称:同力达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秦皇岛同力达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3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无最新进展。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秦皇岛同力达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军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兰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4-022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8 月 25 日,原告秦皇岛同力达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
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城市钢厂搬迁项目生产区公辅地埋管道-建安工程第一标段发包给原
告,合同暂估价 11893165.321 元。2021 年 11 月 8 日,原、被告签订《河北天柱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城市钢厂搬迁项目生产区路面硬化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城市钢厂搬迁改造项目生产区路面硬化工程发包
给原告施工,合同暂估价为 950 万元。2022 年 8 月 20 日,双方就《城市钢厂搬
迁项目生产区公辅地埋管道-建安工程第一标段》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上增加项目。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施工的城市钢厂搬迁改造项目全厂公辅综合管网-建安工程第一标段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城市钢厂搬迁改造项目生产区路面硬化工程二标段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原告施工工程造价为 25915293.1 元,截至 2024
年 2 月 7 日,被告已付款 8992691.62 元,尚欠 16922601.48 元。原告多次催款,
被告一直推脱,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被告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秦皇岛同力达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16922601.4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 16922601.48 元为基数,
按 LPR 标准自 2024 年 2 月 8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日止)。
二、原告有权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本案目前尚未开庭,于 2025 年 1 月 2 日开庭,已收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
区人民法院《开庭通知书》,案号为(2024)冀 0209 民初 6038 号
公告编号:2024-022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截至公告披露日,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均正常开展,未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后续事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24)冀 0209 民初6038 号。
2、《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传票-开庭通知书》(2024)冀 0209 民初 6038 号。
秦皇岛同力达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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