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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2-10 14:56:21 股吧网页版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第二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2-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第二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坤环境”或“公司”)签署的《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上市之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招商证券作为朗坤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辅导机构,已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向贵局报送了辅导

备案登记材料,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向贵局报送了第一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现就第二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向贵局报告如下:

一、本辅导期内所做的主要辅导工作

(一) 辅导时间

招商证券与朗坤环境于 2020 年 8 月 5 日签订了《辅导协议》,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向贵局报送了辅导备案登记材料,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向贵局报送了第

一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本辅导期时间由 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2 月,共持续

约 3 个月时间。

(二) 保荐机构、辅导人员组成及变动情况

1、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为招商证券,承担朗坤环境的上市辅导工作,同时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招商证券本辅导期工作小组由李寿春、王玉亭、黄勇、张峻豪、刘畅、董晟晨组成,由李寿春任组长。

以上辅导小组成员均系招商证券正式从业人员,具备有关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拥有一定的股票上市辅导、发行承销及上市保荐的工作经历,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具备从事辅导工作的能力和资格,且同时担任辅导工作的企业均未超过四家。

此外,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辅导人员包括叶兰昌、罗元清、李忠轩、王梓塍等。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辅导人员包括李联、覃见忠等。

本辅导期内,招商证券原辅导人员常宏因申请离职退出工作小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调整辅导人员,由罗元清替换陈乔叶。除此之外,保荐机构和辅导人员组成未发生变更。

(三) 接受辅导的人员

本辅导期内,朗坤环境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

(四) 辅导工作内容

本辅导期内工作依照双方签订的《辅导协议》和拟定的辅导计划进行,具体辅导工作如下:

1、辅导工作主要内容

本辅导期内,招商证券、律师、会计师对公司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初步诊断、排查公司存在的业务、法律、财务等方面问题并讨论解决。辅导工作小组以《公司法》、《证券法》为主线,结合实际情况介绍证券市场、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基本知识进行辅导。具体内容包括:

(1)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结合行业有关共性问题,对公司进行初步尽职调查,讨论存在的问题、整改方向和方案等;

(2)对辅导对象进行全面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并开展了集中授课,并通过 IPO 注册制相关案例讲解说明,促使其熟悉创业板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治理相关法规等;

(3)督促朗坤环境按照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接受辅导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2、辅导方式

辅导工作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辅导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与专业解答、中介机构协调会、专题讨论会、案例分析、电话沟通等。

(五) 辅导协议履行情况

在本辅导期内,招商证券以及朗坤环境履行了辅导协议规定应承担的义务,协议履行情况良好。

(六) 辅导对象按规定和辅导协议参与、配合辅导机构工作的情况

本辅导期内,辅导对象采取积极的态度参与、配合辅导机构工作,及时完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公司管理人员高度重视辅导工作,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保证了辅导机构与公司各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资料收集整理等事宜的顺利推进,使得各项辅导工作能按计划顺利开展。公司积极督促全体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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