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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5-28 18:17:17 股吧网页版
ST恒忆:关于公司及原董事长、财务负责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5-28



公告编号:2019-011

证券代码:838525 证券简称:ST恒忆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原董事长、财务负责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林鸿福、林长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1号)

收到日期:2019年5月24日

生效日期:2019年5月22日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1、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恒忆”或“公司”)

2、林鸿福:原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3、林长标:原公司财务负责人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报告同时虚增“在建工程”、“应付账款”526.92万元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公告编号:2019-011

1、虚增在建工程

ST恒忆于2016年4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入账的“在建工程”发生额累计562.1万元,其中526.92万元为虚假记账,公司并未发生相应的业务ST恒忆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报告同时虚增“在建工程”、“应付账款”526.92万元,分别占公司2016年末、2017年末资产总额的4.87%、6.07%。

ST恒忆虚增在建工程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资金占用问题

2016年2月5日,ST恒忆和ST恒忆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鸿福作为借款人向李炎鹏借款人民币20万元。ST恒忆未实际收到借款,上述20万元借款全部转入林鸿福个人银行账户。根据德化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19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闽0526民初1316号)和2018年1月25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18)闽0526执292号)ST恒忆和林鸿福应偿还李炎鹏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相应利息。上述行为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针对上述情况,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ST恒忆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ST恒忆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升公司的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水平,并督促实际控制人解决资金占用事项。

ST恒忆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在30日内向福建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2、林鸿福作为ST恒忆违规事项的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是上述虚增在建工程和资金占用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公告编号:2019-011

的规定。

林长标作为ST恒忆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签字财务负责人,参与ST恒忆上述2016年3笔虚增“在建工程”记账,是ST恒忆虚增在建工程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依据《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林鸿福、林长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对公司采取的是责令改正措施,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对公司采取的是责令改正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但公司涉诉事项较多、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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