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0-16
公告编号:2018-105
证券代码:838525 证券简称:ST恒忆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9月2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6月29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哲仁律师、福建泉发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林鸿福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鸿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福建泉州靓肤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联泉,该公司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公告编号:2018-105
姓名或名称:兰电(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谢丛玉,该公司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林联泉、许梅英、黄义华、谢丛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林鸿福、ST恒忆、福建泉州靓肤化妆品有限公司、兰电(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林联泉、许梅英、黄义华、谢丛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哲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鸿福、ST恒忆、福建泉州靓肤化妆品有限公司、兰电(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林联泉、许梅英、黄义华、谢丛玉未到庭参加诉讼,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ST恒忆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503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ST恒忆收到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2018年7月24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5民终42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上诉人ST恒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告编号:2018-105
1、判令林鸿福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709万元,并按合同约定计付到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6月21日的利息23,382.44元、罚息、复利272,358.59元);
2、判令林鸿福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
3、判令ST恒忆、福建泉州靓肤化妆品有限公司、兰电(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林联泉、许梅英、黄义华、谢丛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林鸿福、ST恒忆、福建泉州靓肤化妆品有限公司、兰电(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林联泉、许梅英、黄义华、谢丛玉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8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503民初4874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林鸿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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