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0-16
公告编号:2018-106
证券代码:838525 证券简称:ST恒忆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发涉及诉讼公告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恒忆”或“公司”)在自查过程中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下发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503民初4874号和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05民终426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林鸿福、ST恒忆、福建泉州靓肤化妆品有限公司、兰电(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林联泉、许梅英、黄义华、谢丛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8年8月2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关于公司将开展对外担保、涉诉等事项进行自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公司在自查中发现上述诉讼事项公司未进行披露,而且公司目前涉诉事项较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本着从严信息披露的原则,对该诉讼事项进行披露,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公告(补
公告编号:2018-106
发)》(公告编号:2018-105)。
主办券商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于2016年1月19日、2016年12月14日、2017年2月27日、2018年1月9日、2018年6月11日获取的德化恒忆《企业征信报告》均未列示上述担保情况。上述担保事项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在公司自查发现之前公司未告知主办券商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目前公司尚未取得相关合同,也未提供给主办券商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将尽快安排获取上述担保事项的相关合同。
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严格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和完整。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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