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0-16
公告编号:2018-107
证券代码:838525 证券简称:ST恒忆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9月2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6月2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彭金聪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瑞珍、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林鸿福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智镑、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李锦花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林宏昶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公告编号:2018-107
姓名或名称:德化县恒忆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鸿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鸿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福建省德化县青草明方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联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彭金聪与被告林鸿福、李锦花、林宏昶、德化县恒忆陶瓷有限公司、ST恒忆、福建省德化县青草明方化妆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德化县人法院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志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6月20日转入普通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林鸿福、李锦花、林宏昶共同向彭金聪偿还借款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2、请求判令德化县恒忆陶瓷有限公司、ST恒忆、福建省青草明方化妆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林鸿福、李锦花、林宏昶、德化县恒忆陶瓷有限公司、ST恒忆、福建省青草明方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及律师费6,000.00元。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12月20日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526民初860号,判决结果如下:
公告编号:2018-107
1、林鸿福应在于本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偿还彭金聪借款人民币7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2、林鸿福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彭金聪支付律师费6,000.00元;
2、ST恒忆对本判决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ST恒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鸿福追偿。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缺乏资金,无法用现金偿还该债务。公司将与原告、借款方沟通协商。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但本次诉讼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涉诉事项较多、资金周转紧张,本次诉讼将进一步对公司资金周转产生影响,公司资产存在被司法拍卖处理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关于公司将开展对外担保、涉诉等事项进行自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公司在自查中发现上述诉讼事项公司未进行披露,而且公司目前涉诉事项较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本着从严信息披露的原则,对该诉讼事项进行披露。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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