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证券代码:838526 证券简称:鑫英泰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鑫英泰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切实维护好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表决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鑫英泰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湖北鑫英泰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股东监事由股东代表担任,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职工
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连选可以连任。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名推荐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经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十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干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
第十三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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