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9
证券代码:838536 证券简称:创信股份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 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对提案进行审核,若审核后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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