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经审议通
过《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了《南京埃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做出了说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0 点在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 号-22 号江苏软件园 11 幢南京埃森环境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二楼召开。公司董事长刘德允先生因故不能参加本次股东会,不能履行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职责,经公司 4 名董事金异、成瑜华、程庆社、范黎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程庆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本次股东会按股东会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开。股东会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审议事项均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9 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5,340,0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秦在丛和朱晓峰律师。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关于南京埃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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