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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8 15:36:00 股吧网页版
埃森环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南京埃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
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埃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埃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作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 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 《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埃 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
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办法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发》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投资额度在董事长审批权限内,但法定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应报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六)除上述明确的审批权限外,还须严格按照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所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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