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21
证券代码:838544 证券简称:东骏激光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成都东骏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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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东骏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20 日召开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东骏激光股份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东骏激光股份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于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
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日常性重大经营事项:
1、单笔采购合同标的额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的;
2、单笔销售合同标的额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的。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单笔贷款合同标的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
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租入或租出资产;
4、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包括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5、赠予或者受赠资产;
6、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8、签订许可协议;
9、放弃权利;
10、债务融资;
11、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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