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地点为: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庆路 28 号公司会议室,本次
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 《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 《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 《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五) 《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六)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七)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八) 《关于 2024 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九) 《关于 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十) 《关于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十一)《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一) 截至 2025 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三) 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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