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38553 证券简称:精华教育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精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2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修订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精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精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不包括公司对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
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主债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
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应
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董
事会有权对本制度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十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三条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必要时应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拟提供担保业务前,应当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调
查,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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