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38553 证券简称:精华教育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精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2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修订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精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
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精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当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 审议公司单笔 1000 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金额 2000 万以上,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活动外,公司其他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于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对于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事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二)对于单笔金额低于1000万元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购买或出售资产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对于单笔金额低于100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上述事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和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对外投资项目评审小组及对外投资
项目实施小组,公司总经理为小组负责人。
对外投资项目评审小组主要负责董事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并提出投资建议。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
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或公司制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
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管理与服务职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对外投资项目评审小组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
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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