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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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盘锦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20)0095 号
致:盘锦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盘锦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敏律师、张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法律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 2020 年
5月17日召开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关于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关于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议案、《关于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关于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关于 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及监事会决议通过的《关于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议案等十三项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不含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7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董
事长宋旭彬由于疫情原因以视频方式出席并主持会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6115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5.92%。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和授权委托书。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有三名董事以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任的律师以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2、《关于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3、《关于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4、《关于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议案;
5、《关于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6、《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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