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8570 证券简称:豫王建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及《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及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向股东披露: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前款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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