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12
证券代码:838571 证券简称:宏正设计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宏正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5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宏正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 东大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
修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宏正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
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通知临时提案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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