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9
证券代码:838573 证券简称:巨龙通信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长春巨龙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长春巨龙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树立公司在国内外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春巨龙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 事项。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履行一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应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推荐主办券商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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