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8584 证券简称:新达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内蒙古新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新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内蒙古新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内蒙古新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
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交易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投资、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等)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通过具体会议决议的方式,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且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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