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8584 证券简称:新达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内蒙古新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新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内蒙古新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新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 二 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
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 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为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而刻意选择披露时点,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写。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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