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8584 证券简称:新达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内蒙古新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新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新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内蒙古新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担保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以保证、抵押及质押的形式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未达到上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七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特别注意,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积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十条 当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纠纷,面临法律诉讼而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本企业已发生过担保纠纷但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缴纳担 保费用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方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经办具体对外担保手续,及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建立对外担保的备 查台账,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担保的种类、金额、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期限、担保方式等;
(三)对已担保事项进行持续跟踪,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 了解 被担保人资金使用及相关情况、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等;
(四)及时向公司汇报对外担保事项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过程中发生的 风险隐患等;
(五)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妥善保管担保事务相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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