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38587 证券简称:泽鑫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泽鑫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规则,本
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泽鑫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上海泽鑫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泽鑫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25%以上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出租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5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三)、(四)项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50%;
(一)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