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38587 证券简称:泽鑫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泽鑫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规则, 本
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泽鑫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泽鑫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保证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泽鑫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对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及其他事项进行讨论、评估;
(八)根据董事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等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审议需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包括风险投资和非风险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交易事项、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及其他担保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董事会决议不得违背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不得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超过股东会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关于董事会审议公司交易事项、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权限如下:
(一)交易事项。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25%,以及其他
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25%的交易。超过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对外融资事项。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贷款或其他融资事项,超过 50%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起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对外担保。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对外担保,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关联交易。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第(八)、(九)款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3%以上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且超过 200 万元。
3. 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偶发性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
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额)在人民币 200 万以上,700 万元以下的,由董
事会审议。
以上事项标准达到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须由股东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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