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38587 证券简称:泽鑫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泽鑫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 本
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泽鑫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上海泽鑫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上海泽鑫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第一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一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挂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认定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本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
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上述
列示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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