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8596 证券简称:博能股份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北京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
重新制定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债
务提供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
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公司为所属控股子公司
担保、子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原则,依法有权拒绝
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
险。
第六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之
前,应首先了解和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及被担保人对担保债务还款计划和来源的说明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债务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
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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