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8597 证券简称:基业长青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北京基业长青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基业长青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基业长青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北京基业长青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承担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按照公司章程,由 3 人组成,其中至少 1 名监事由职工
代表担任。监事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和罢免。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 在本公司已担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能担任本公司的监事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二) 对《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有关人员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监事职务;
(三)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提前 3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如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采取现场会议或其他合法方式举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应该向全体监事及其他应列席人员发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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