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证券代码:838598 证券简称:阳东电瓷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的合法合理性,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
并贯彻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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