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07
证券代码:838602 证券简称:环能设计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1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或其附件;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上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单次交易或 12 个月内累计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一次性投资金额为 5 00 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十六)一次性融资、抵押金额为 1500 万元以上的融资、抵押行为;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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