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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5 19:31:40 股吧网页版
中林木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8608 证券简称:中林木业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董事钱为民因故未出席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及《浙江中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
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主办券商联系。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进入创新层后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其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任职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及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
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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