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0
证券代码:838612 证券简称: 宇亚股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 《公 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 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 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
条款》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定,制订本章程。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其他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 司的股份:(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本;(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奖励给 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本公司职工;(四) 股东因对股东 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收购本 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
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3 年
让给职工。 内转让。
新增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本公
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
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 起 算 , 直 至 公 告 日 日
终;(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公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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