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38612 证券简称:宇亚股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
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宇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
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如下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者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法律法规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
要求, 需要报政府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五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
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一)投资金额一次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或一年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或一年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万元的对外投资行为,由董事会审议后,交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投资金额一次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但不超过 10%,或一年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但不超过50%,或一年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但不超过 50%(或不超过 1500 万元)的对外投资行为,由董事会负责审批。
(三)投资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行为,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董事长做出决定前应先经公司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
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董事或股东作出其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八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
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
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
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须
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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