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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9 15:38:43 股吧网页版
可思克: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1-29


公告编号:2022-056

证券代码:838615 证券简称:可思克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丽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丽)应急罚[2022]开发-026 号、(丽)应急罚[2022]开发-027 号、(丽)应急罚[2022]开发-028 号。

收到日期:2022 年 11 月 25 日

生效日期:2022 年 11 月 23 日

作出主体:其他-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份有限公司

梁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尹菊 其他(公司员工) 安全科工作人员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司污水改造工程“6.17”一般中毒窒息事故,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梁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尹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公告编号:2022-056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2年6月17日,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厂区污水处理池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具体详见公司2022年6月20日、6月30日、11月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关于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进展公告》《关于安全生产事故整改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2-034、2022-035、2022-055)。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九十一条“处罚档次”一档、“裁量幅度”一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浙江可思克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柒拾伍万元(¥7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八十九条“处罚档次”一档、
“裁量 幅 度 ” 一 档 的 规 定 ,决定对 梁永 作出处以人民币伍万陆仟元
(¥5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九十条“处罚档次”一档、“裁量幅度”一档的规定,决定对尹菊作出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捌拾玖元(¥15,189.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事故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目前已复工复产,公司再次向广大投资者表示真诚的歉意。公司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义务。

公告编号:2022-056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污水改造工程“6.17”一般中毒窒息事故发生后,我司第一时间报警119、120,不惜一切代价实施抢救工作,并依照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停止生产、撤出作业人员。同时第一时间成立了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取证,组织人员对安全生产及危化品专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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