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6-07-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卅思云:补充法律意见书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7-28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卅思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号楼C座5层,(100027)

Beijing KangDa Law Firm,Floor4,Building40,XingfuErcun,Beijing,China 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50867998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卅思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卅思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卅思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卅思云”)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分别于2016年4月18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卅思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6年6月15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卅思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6年7月6日下发的《关于北京卅思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现就《二次反馈意见》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仍然有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报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问题1:报告期内收购的两家子公司均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处理,但股权曾为代持,其中:2014年12月之前,吕淑清持有的八方视点60%股权系代王悦所持,张春生持有的八方视点40%股权系代王悦、朱娜持有;2015年6月之前,吕淑清持有的上海世程60%股权系代王悦所持,张春生持有的上海世程40%股权系代王悦、朱娜持有。(1)请公司补充披露代持原因,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是否符合常理,是否违背商业逻辑。(2)王悦、朱娜未提供对前述公司的出资凭证,代持双方未签署代持协议,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说明仅以访谈方式确认代持事实是否谨慎、是否符合职业习惯,自查执业质量。(3)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代持真实性再次审慎发表意见;请主办券商内核机构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说明对此类问题的核查标准。

回复意见:

1、关于八方视点及上海世程股权代持原因

(1)八方视点、上海世程成立时的代持原因

北京八方视点电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5日,该公司成立时工商登记股东为孙宏年(出资额40.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00%)和吕淑清(出资额60.00万元,持股比例为60.00%),其中吕淑清所持的60.00%的股权系代王悦持有;上海世程通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14日,该公司成立时工商登记股东为孙宏年(认缴出资额200.00万元,实缴出资额40.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00%)和吕淑清(认缴出资额300.00万元,实缴出资额60.00万元,持股比例为60.00%),其中吕淑清所持的60.00%的股权系代王悦持有。

有关八方视点及上海世程成立时的代持原因为:王悦作为卅思云、八方视点、及上海世程的控股股东需经常外出开拓业务及办理其他外联事项,考虑到办理工商注册及变更等事项均须登记股东亲自签署相关文件、且上海地区要求登记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亲自到场,如遇本人外出期间发生急需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将多有不便;此外,当时股东王悦对股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其只要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