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5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利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二 )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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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2
正 文...... 4
一、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意见...... 4
二、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注册程序的补充意见...... 4
三、 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补充意见...... 5
四、 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持股
平台的补充意见...... 7
五、 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8
六、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意见...... 8
七、 关于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意见...... 12
八、 关于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意见...... 14
九、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14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对象、安徽高新投 指 安徽高新投先进材料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对 指 《深圳市普利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
象确定稿)》 向发行说明书(发行对象确定稿)》
《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对 指 《深圳市普利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
象确定稿)(修订稿)》 向发行说明书(发行对象确定稿)(修订稿)》
《股份认购协议》 指 《关于深圳市普利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认购协议》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指 《关于深圳市普利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
议》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指 《关于深圳市普利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
二》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之 指 《关于深圳市普利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
补充协议》 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普利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普利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普利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普利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普利凯”)的委托,担任普利
凯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出具《北京
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普利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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