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市普利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深圳市普利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普利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深圳市普利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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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及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公司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拟定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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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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