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0
证券代码:838641 证券简称:合佳医药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河北合佳医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关连)交易管
理制度(H 股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河北合佳医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公司的关连人士之间的关联(连)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连)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合佳医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附属公司与关联(连)方之间发生的关联(连)交易,包括根据 VIE 合约安排控制的活动及交易(由于根据规则其被认定为公
司运营之组成部分)。
对关联(连)关系应当从关联(连)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本制度所称关联(连)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连)人士直接的任何交易。
第二章 关联(连)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连)方包括符合《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规则》定义的关联(连)法人、关联(连)自然人及符合《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四条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连)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连)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连)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根据《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联(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 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如有)的每一名董事(包括在过去 12 个月内
曾是公司或及其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指一名单独或联同另外一人或多人获董事会直接授权负责公司业务的人士,例如总经理)和主要股东(指有权在公司的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百分之十(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包括预托证券持有人))(以下简称“基本关连人士”);
(二) 上述第(一)项中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任何“联系人”,包括:
1.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各称“直系家属”);
(2)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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