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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5-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牧天食品: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牧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5-30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牧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DeHeng Law Offices (ChongQing)

重庆市江北嘴聚贤岩广场国华金融广场A栋24楼

电话:023-63012200传真:023-63012211邮编:400023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牧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15G20180150号

致:四川牧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牧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天食品”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段平刚律师、程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牧天食品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四川牧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和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议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8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四川牧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员等事项。《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本次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于2018年5月28日10:00在牧天食品会议室如

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荩主持,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7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9,66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8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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