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38651 证券简称:谷实生物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谷实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经公司2025年11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开始执行。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谷实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谷实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股东会的运作程序,确保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谷实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会的提案、决议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本规则是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规范
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 东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公司股东是指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组织。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依据。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以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法查阅本规则、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股东对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质询权;
(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向公司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及有效持股凭证,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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