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38651 证券简称:谷实生物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谷实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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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经公司2025年11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开始执行。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谷实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谷实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
作,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谷实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股东会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负责对公司经
营管理的监督,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是监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监事会的
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对公司的经营
管理实行监督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如有)。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除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应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方式民主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因监事会换届时
任期未满三年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离职或免职的除外。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不应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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