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1
证券代码:838654 证券简称:融通环保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重庆融通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20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融通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融通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庆融通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董事会及其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选举或更换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每年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能够有效的为公司股东提供合适的保
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事宜,进行讨论、评估,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大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经理行使部分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的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超过该数额的,需由股东大会决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本款所指的交易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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