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8656 证券简称:斯曼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湖北斯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修订<公司章程>及需要提交给股东会审议的议事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均为: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回避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斯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湖北斯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职权时,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款第(三)项所述股东的持股数按照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的持股数计算。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或其他法定主体依法召集。召集人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发生本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第(一)、(二)项所述情形时,董事会应当在该条规定的时间内召集股东会。董事会怠于履行职责的,监事会可以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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