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色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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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15-83911148
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色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致: 江苏金色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色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文件进行了核查,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其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副本真实、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他用。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审议通
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4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江苏金色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会议通知》内容,于 2025 年 5 月
7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要求和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股东手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人,持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5,48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即:
1、《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预计 2025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办理授信业务的议案》
8、《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0、《关于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的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进行了审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5,487,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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