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38669 证券简称:江苏金色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金色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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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包括《股东会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金色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金色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金色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公司应当进行录音录像。在会议登记时,公司应当验证股东身份,并将电子通信召开方式、验证方式等告知参会股东。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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