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关于对盛世教育(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尤振专审字[2025]第 0228 号
关于对盛世教育(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尤振专审字[2025]第0228号
盛世教育(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盛世教育(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教育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5年6月19日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尤振审字[2025]第0646号)。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审计类第1号》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四、(五)其他应收款”所示,本公司 2024 年发生拆借款 1,218.14
万元给控股股东唐文铭。该项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披露程序导致盛世教育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上述拆借款已归还,我们实施了检查银行流水、访谈,对关联交易、资金管理实施内控测试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资金占用的合理性,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盛世教育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八条的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我们无法就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中所述的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些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了保留意见。
三、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
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4年度的经营成果的影响。
四、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说明
由于我们无法获取认定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所需要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五、其他说明
本专项说明仅供盛世教育公司2024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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